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61号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会领、陈晨,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莱芜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亓云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秀征,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莱芜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