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天鸿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号。
法定代表人方鸣,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红霞。
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天鸿公司)与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世纪天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君,中国华侨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孙红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纪天鸿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第4697993号“智慧背囊”文字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6类书籍等。
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2年起便在全国图书市场上率先使用“智慧背囊”一词。
2002年至2013年期间,我公司以普通许可的形式,分别授权南方出版社和知识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上使用“智慧背囊”商标。
该商标已经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3年5月,我公司发现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小学生智慧背囊》(ISBN978-7-5113-0635-7)、《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ISBN978-7-5113-0449-0)、《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全四册)(ISBN978-7-5113-0718-7)、《写给青少年的书智慧背囊》(ISBN978-7-5113-2502-0)四套图书,在其封面、扉页、书脊上使用了与我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智慧背囊”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导致普通消费者会误认为其出版的图书与我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对图书的来源产生混淆。
我公司认为,中国华侨出版社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出版的上述图书上商标性使用了我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智慧背囊”商标,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
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华侨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诉讼合理开支律师费3000元)。
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答辩称:首先,我社使用“智慧背囊”是作为书名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其次,世纪天鸿公司虽然注册了涉案商标,但是是在2011年6月以后才开始在图书中使用涉案商标,自2008年至2011年,将近三年时间没有使用,消费者不会知道“智慧背囊”与世纪天鸿公司之间的关系;
第三,“智慧背囊”在世纪天鸿公司注册为商标之前,已经被包括世纪天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的众多出版社作为图书名称使用,已经成为小故事反映大道理课外读物的代名词。
因此“智慧背囊”已经成为通用名称,世纪天鸿公司应当对我社的使用行为予以容忍;
第四,我社使用“智慧背囊”是善意的,而且使用时间短暂,涉案图书印刷量小,获利甚微,因此,世纪天鸿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任何道理。
综上,我社不同意世纪天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山东世纪天鸿书业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天鸿书业公司)经核准在第16类商品书籍、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报纸、期刊、杂志、新闻刊物、书籍封皮、书籍活页封皮、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上注册了第4697993号“智慧背囊”文字商标。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3日。
2002年至2008年涉案商标注册之前,南方出版社出版的《智慧背囊系列丛书》中一直使用“智慧背囊”,该系列图书主编为世纪天鸿书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鸿。
涉案商标注册后,2009年至2013年,世纪天鸿书业公司分别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知识出版社和南方出版社使用涉案商标于《智慧背囊-智慧阅读系列丛书》,并在上述图书封底刊载“智慧背囊商标注册声明”,声明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为世纪天鸿书业公司,上述图书均予以实际出版、发行。
2010年7月,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版号为ISBN978-7-5113-0449-0的《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图书。
该书定价29.8元,2010年7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在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显示的图书名称为《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
在该书的封面上半部中间位置和书脊位置突出显示有较大字体的“智慧背囊”文字,并用大红色字体凸显,封面中下部用较小的字体显示有“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文字。
2010年10月,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版号为ISBN978-7-5113-0635-7的《小学生智慧背囊》图书。
该书定价29.8元,2010年10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在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显示的图书名称为《小学生智慧背囊:杰出小学生必须掌握的学习技巧、思考方法、生活智慧大全集》。
在该书的封面上半部中间位置和书脊位置突出显示有较大字体的“智慧背囊”文字,封面中上部和中下部用较小的字体显示有“小学生”和“杰出小学生必须掌握的学习技巧、思考方法、生活智慧大全集”文字。
2010年11月,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版号为ISBN978-7-5113-0718-7的《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全四册)图书。
该套图书共计四册,定价296元,显示2012年10月第三次印刷,在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显示的图书名称为《智慧背囊》。
在该套图书的每册封面上半部中间位置和扉页位置均突出显示有较大字体的“智慧背囊”文字,上述文字的下方用较小的字体显示有“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文字。
2012年8月,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版号为ISBN978-7-5113-2502-0的《写给青少年的书智慧背囊》图书。
该书定价29.8元,显示2012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在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显示的图书名称为《智慧背囊》。
在该图书封面上半部中间位置和扉页位置均突出显示有较大字体的“智慧背囊”文字,其中封面文字使用红色予以区别标示,该文字的上方用略小的字体显示有“写给青少年的书”文字。
山东世纪天鸿书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更名为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天鸿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
另查一,中国华侨出版社虽然主张“智慧背囊”已经构成通用名称,但并未就此予以举证证明。
另查二,诉讼中,世纪天鸿公司提交了其许可南方出版社使用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该授权书显示的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但并未约定许可使用费用。
同时,世纪天鸿公司表示其对于知识出版社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已经无法找到,并且除上述两许可行为外,并未将涉案商标许可任何第三方予以使用。
另查三,世纪天鸿公司和中国华侨出版社均未对涉案被控侵权四部图书的印刷或者发行数量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智慧背囊-智慧阅读系列丛书》、《小学生智慧背囊》图书、《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图书、《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全四册)图书、《写给青少年的书智慧背囊》图书、律师费发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企业更名工商档案文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世纪天鸿公司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享有第4697993号“智慧背囊”文字商标专用权,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四部图书在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显示的图书名称分别为《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小学生智慧背囊:杰出小学生必须掌握的学习技巧、思考方法、生活智慧大全集》和《智慧背囊》(两部书书名相同),很显然,中国华侨出版社是将“智慧背囊”作为其图书的书名或者是书名的一部分予以使用的,而且,无论哪种使用方式,“智慧背囊”文字均位于相关图书封面或者扉页上半部分居中的位置,字体较大,个别还用鲜亮颜色与其他文字予以区别,十分显著。
中国华侨出版社涉案图书上使用的“智慧背囊”文字显然已经起到了区别图书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而并非是为了描述图书内容之用。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智慧背囊”文字商标自注册以来经过了世纪天鸿公司的持续使用,该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
因此,中国华侨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涉案四部图书上使用“智慧背囊”文字,势必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图书的来源或者对中国华侨出版社与世纪天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生误认和混淆,中国华侨出版社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因此侵犯了世纪天鸿公司对涉案“智慧背囊”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虽然中国华侨出版社提出了涉案“智慧背囊”文字已经通用化并成为相关智慧类图书的通用名称的答辩意见,但其并未就此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故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于世纪天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中国华侨出版社因侵权行为的获利,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商标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故本院将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图书的印刷次数、涉案图书的销售价格、涉案商标对涉案图书销售的作用、中国华侨出版社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世纪天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其数额合理并且确为本案诉讼所支出,故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施行)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小学生智慧背囊》(ISBN978-7-5113-0635-7)、《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ISBN978-7-5113-0449-0)、《智慧背囊写给青少年的智慧书》(全四册)(ISBN978-7-5113-0718-7)和《写给青少年的书智慧背囊》(ISBN978-7-5113-2502-0)四部图书;
二、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律师费合理支出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负担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