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终字第1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文莉,女,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平,男,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都纳波尼大街73号R。
法定代表人范尼·沃尔皮,顾问。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青,女,北京秀水街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原审被告北京宏利达成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原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阜成东路钓鱼台甲7号1号楼209室。
原审被告颜林兵,男。
委托代理人何志红,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3年4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鉴于北京宏利达成商贸有限公司已于原审期间注销,原审判决程序错误,故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2822号民事裁定;
三、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