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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高民终字第1670号
案件名称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利达成商贸有限公司,颜林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终字第1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文莉,女,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平,男,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都纳波尼大街73号R。

法定代表人范尼·沃尔皮,顾问。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青,女,北京秀水街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原审被告北京宏利达成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原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阜成东路钓鱼台甲7号1号楼209室。

原审被告颜林兵,男。

委托代理人何志红,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3年4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鉴于北京宏利达成商贸有限公司已于原审期间注销,原审判决程序错误,故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2822号民事裁定;

三、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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