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SamsoniteIPHoldingsS.à.r.l.),住所:。
法定代表人:TEMPÉDelphine,GendreauKyle,LivingstonJohn,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坤才(系广州市越秀区多奇多服装商行的经营者),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站西广场站西服装城二号楼1191号。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站西服装批发商场,住所:。
法定代表人:包绿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冠贤,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SamsoniteIPHoldingsS.à.r.l.)诉被告陈坤才、广州市越秀区站西服装批发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SamsoniteIPHoldingsS.à.r.l.)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SamsoniteIPHoldingsS.à.r.l.)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