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19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代理人:张福飞。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
被告:王立春。
委托代理人:傅正勇。
委托代理人:黄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