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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EINTERNATIONALLTD与杭州庆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甬仑知初字第85号
案件名称NIKEINTERNATIONALLTD与杭州庆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NIKEINTERNATIONALLTD,杭州庆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知初字第85号原告:NIKEINTERNATIONALLTD。

授权负责人:JohnF.CoburnⅢ,该公司助理秘书。

EvanReynolds,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孔勤。

委托代理人:周世兴。

被告:杭州庆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淼。

本院在审理原告NIKEINTERNATIONALLTD.(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庆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NIKEINTERNATIONALLTD.(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NIKEINTERNATIONALLTD.(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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