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金春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侨美食家,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美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侨美食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