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系汕头市澄海区华众百货店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梓乐,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秀莹。
上诉人张斌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斌于2014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斌撤回上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上诉人张斌负担。
另346元由本院退回张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