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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乌鲁木齐迅视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乌中民三初字第340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乌鲁木齐迅视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乌鲁木齐迅视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乌中民三初字第34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轶,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迅视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慧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迅视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视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磊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永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迅视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磊若公司诉称:磊若公司系Serv-U系列软件全部版本的著作权人,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磊若公司授权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公司)行使及维护该软件的著作权。

2012年10月30日,原告委托相关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通过输入系统命令检测到,迅视通公司在其网站“telnetwww.tv0991.com21”上使用“Serv-UFTPserverv10.5”版本软件,但其未购买过该版本的正版软件。

迅视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公司网站擅自使用Serv-U软件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磊若公司对该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侵权,其应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1、迅视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卸载盗版软件;

2、迅视通公司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迅视通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磊若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1、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的(2012)沪徐证经字第716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磊若公司将涉案的Serv-U系列软件进行了版权登记,是该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

1-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2)沪东证经字第1455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美国版权局官方网站中查询磊若公司为“Serv-UFTPserverv10.5”软件的著作权人。

1-3、Serv-U系列正版软件的光盘及封面,该光盘显示“CopyrightRhinoSoftware.Inc”字样,用以证明磊若公司为“Serv-UFTPserverv6.4”软件版权人及磊若公司官网地址;

2-1、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2)沪东证经字第1518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磊若公司授权国惠公司在中国处理Serv-U软件有关知识产权的全部事宜。

2-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2)沪东证经字第1387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Serv-UFTPserverv10.5”版本软件发行时间为2011年3月。

3-1、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2)沪东证经字第1551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迅视通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Serv-UFTPserverv10.5”版本软件。

3-2、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10年4月出版的《windowsserver2003系统管理(第三版)》,用以证明磊若公司使用telnet连接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4-1、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2)沪东证经字第1552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磊若公司Serv-U软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为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2)沪东证经字第14412号、14413号、1441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新华社重庆分社从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Serv-U软件价格为人民币300000元。

4-3、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作出的(2012)沪静证经字第312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深圳市康帕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Serv-U软件价格为人民币320000元。

4-4、律师费发票、快递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工商查询费发票、复印费发票一宗,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11180元的事实。

被告迅视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磊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磊若公司系根据美国法律在威斯康星州设立的企业。

Serv-U系列软件正版安装光盘外包装盒上显示的署名信息、版权信息以及启动Serv-U软件正版安装光盘的过程中显示的版权信息,均表明磊若公司为Serv-UFTPserverv10.5”软件著作权人。

磊若公司于2012年9月授权国惠公司行使及维护该软件的著作权,国惠公司有权指派代理人代表磊若公司对中国境内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害磊若公司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相关事项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并且有权转授权,授权期限截止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10月30日,国惠公司代理人李士平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已联接互联网的电脑,点击打开电脑桌面的“开始”项下的“运行”项,在“打开”右边的空格中输入乌鲁木齐迅视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网站地址“telnetwww.tv0991.com21”,再点击“确定”按键,随即显示该网站使用的为“Serv-UFTPserverv10.5”版本软件,上述操作过程均已截图保存并打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2)沪东证经字第15514号公证书。

另查明,磊若公司Serv-U软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为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新华社重庆分社从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Serv-U软件价格为人民币300000元,深圳市康帕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Serv-U软件价格为人民币320000元。

磊若公司官方网站上的销售价格为两种,一种为495美元(约合人民币3000元),一种为2995美元(约合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磊若公司提供的“Serv-UFTPserverv10.5”软件正版安装光盘外包装盒上显示的署名信息、版权信息以及安装程序中显示的版权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为磊若公司。

我国及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磊若公司对“Serv-UFTPserverv10.5”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磊若公司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在我国就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国惠公司系磊若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授权手续经过相关认证程序,合法有效。

国惠公司的被授权权限中包括转委托、提起诉讼的权利,国惠公司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磊若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迅视通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了“Serv-UFTPserverv10.5”版本软件,迅视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上述软件有合法来源,客观上致使磊若公司软件的市场销售份额受到影响,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该行为已构成侵权,迅视通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磊若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

磊若公司提供的两份交易合同的成交价格是磊若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协商的结果,不具备统一适用性。

磊若公司官方网站的价格是涉案软件在美国的售价,同样不适用于我国市场。

由于无法确定磊若公司的损失以及迅视通公司的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的用途、软件升级更新情况、迅视通公司的使用方式、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由迅视通公司赔偿磊若公司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鲁木齐迅视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即卸载侵权的“Serv-UFTPserverv10.5”软件;

二、被告乌鲁木齐迅视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0%,即3870元;

由被告负担10%,即430元。

以上被告乌鲁木齐迅视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共计2043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否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磊若软件公司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乌鲁木齐迅视通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缴纳上诉费的期限为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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