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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单县汽车七队交通加油站、菏泽交通集团第七汽车运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菏知初字第49号
案件名称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单县汽车七队交通加油站、菏泽交通集团第七汽车运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单县汽车七队交通加油站,菏泽交通集团第七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49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新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晓辉,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单县汽车七队交通加油站。

负责人:苗善成,该加油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汤德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交通集团第七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单县汽车七队交通加油站、菏泽交通集团第七汽车运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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