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17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985888-9。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强,系佛山市南海维礼谷百货商行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13街**号。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7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15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多交的77.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