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8-272号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加强。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洪勇拓,均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远景石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法定代表人:黄健敏。
被告:云浮市亘隆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章兴。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远景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亘隆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后,原告在本院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五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撤回五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各25元(已减半计算),共计1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