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开涛(系金牛区源涛机电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开涛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25元,减半收取169.13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