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全球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志伟,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苏州市钱**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虎池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建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陆志伟、苏州市钱**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4年7月10日以其维权策略调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为309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樊 华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飞云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