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鹿知初字第256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区王家圩路,组织机构代码66712450-3。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卓东东、李勇,系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冯兰妹,女,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兰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以原告、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