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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齐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六民三初字第00027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齐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程齐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三初字第0002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施国,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齐英,六安市裕安区嘉年华百货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齐英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王世如人民陪审员  许庆祝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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