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02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素,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园园便利店,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迎宾大道佳鑫国际商业广场B区B1-2号。
经营者:贺林。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方县园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