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2号原告:何少敏。
委托代理人:王如。
被告:龚松林。
被告:任恭良。
被告:徐小民。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向明。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倩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少敏与被告龚松林、任恭良、徐小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少敏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少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