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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刑执字第5258号
案件名称黄光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光理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5258号罪犯黄光理,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理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扣押在福安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及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313334件,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158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黄光理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

上诉人黄光理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七万元),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4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黄光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黄光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光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光理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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