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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锦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知民初字第0031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锦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刘锦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锦成,系锡山区东北塘刘香怡食品超市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与被告刘锦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老凤祥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此款已由老凤祥公司预交),由老凤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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