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知初字第4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
委托代理人:孙冰、方超强。
被告:杭州一汽备品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水凤。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为与被告杭州一汽备品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本院审查后���以准许。
2014年8月19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