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54号原告武长夫,男,汉族,1984年4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代理人甘德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长奎,男,汉族,1951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长夫与被告崔长奎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长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