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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少普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3号
案件名称任少普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少普,石家庄市麦好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谈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3号原告任少普。

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麦好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雪梅。

委托代理人陈国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谈固店。

负责任黄正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少普与被告石家庄麦好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谈固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少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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