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3号原告任少普。
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麦好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雪梅。
委托代理人陈国良,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谈固店。
负责任黄正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少普与被告石家庄麦好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保龙仓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谈固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少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