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凤中工业区二号路。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旭日,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