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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19号
案件名称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假设其涉嫌侵权,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经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根据相关规定,该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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