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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路等与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民初字第05196号
案件名称杨晓路等与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晓路,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05196号原告杨晓路,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

原告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洛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路,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凝,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浩,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2号楼A段—13D。

法定代表人刘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晓路、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铭宇公司)与被告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美环球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晓路、杨铭宇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凝、孙浩,被告味美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晓路、杨铭宇公司共同起诉称:杨晓路申请注册的第9730595号“杨铭宇”文字商标于2012年9月7日被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饭店;

快餐店;

茶馆;

酒吧;

咖啡馆;

餐厅;

自助餐厅;

临时住宿处出租;

预订临时住所(截止)。

杨铭宇公司经杨晓路授权,获准在全国范围经营黄焖鸡米饭加盟业务时独占使用“杨铭宇”商标。

杨铭宇公司成立于2011年,自2011年济南周公祠第一家“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开业至今,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在全国的加盟店已达1500家。

内蒙古电视台、武汉电视台、CCTV—7等新闻媒体争相对杨铭宇黄焖鸡米饭进行了采访报道。

杨铭宇公司先后获得中华风味名吃、全国绿色餐饮、投资者最喜爱品牌、山东餐饮老字号等荣誉称号。

杨铭宇黄焖鸡在国内餐饮小吃连锁加盟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3年底,二原告在百度网搜索“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出现“正宗黄焖鸡全国加盟集团官方总部谨防假冒”的文章,点击进入“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页面,主页面上显示“黄焖鸡米饭全国连锁品牌官方总部品牌一直被模仿口味从未被超越连锁品牌杨铭宇”等内容。

被告在网上以二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发布广告,邀约加盟,并以“杨铭宇”自居,误导消费者,获得非法利益,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以“杨铭宇”名义招揽加盟商;

二、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3万元及损失3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味美环球公司答辩称:一、我公司没有商标法所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故我公司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杨铭宇黄焖鸡米饭”,搜索页面显示的我公司的网站链接中没有杨铭宇字样,我公司从未以杨铭宇自居,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公司网站页面不明显的地方有“杨铭宇”三个简体字,其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差异,并且该内容仅为表明黄焖鸡米饭的诸多品牌;

三、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而被告并未经营上述项目内容;

四、原告的涉案商标于2012年9月才被核准注册,与其宣称的老字号不符,商标注册和使用时间短,不是知名商标;

四、我公司为避免无谓的纠纷,在接到杨铭宇公司的电话后已将“杨铭宇”字样从公司网站删除。

同时,我公司发现,杨铭宇公司的加盟店存在不合法行为,并且被行政处罚过。

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7日,杨晓路经核准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上注册第9730595号“楊銘宇”图文组合商标(见图样)(以下简称第9730595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快餐馆、茶馆、酒吧、咖啡馆、餐厅、自助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预定临时住所,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9月6日。

同日,杨晓路与杨铭宇公司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杨晓路许可杨铭宇公司使用第9730595号商标,许可使用的范围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种类为准,性质为独占性授权使用许可,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

另,第9730595号商标内容来源于杨晓路之子杨铭宇的名字。

为证明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具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及美誉度,二原告提交了杨晓路、杨铭宇公司及杨铭宇黄焖鸡米饭获得的荣誉证书7份,其中包括,2012年5月杨铭宇公司被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信息中心、全国产业发展调研工作小组、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酒店业商会共同评为“全国绿色餐饮名店”、“全国最具投资价值餐饮连锁品牌”,杨铭宇黄焖鸡米饭被以上单位共同评为“中华风味名吃”;

二原告还提交了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在全国各地广受好评的报道视频及宣传视频,《大众日报》、《生活日报》、《山东商报》关于杨铭宇黄焖鸡米饭很受欢迎的报纸报道复印件3份。

2014年2月17日,根据杨铭宇公司的申请,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登陆www.baidu.com,在搜索栏中输入“杨铭宇黄焖鸡米饭”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三项“正宗黄焖鸡全国加盟集团官方总部谨防假冒”的链接,该链接显示网址为www.beijing110.cn,点击该链接后即进入“北京味美环球集团总部”页面,页面显示“黄焖鸡米饭全国连锁品牌官方总部品牌一直被模仿口味从未被超越”、“重要提示:开黄焖鸡米饭店的投资者请认准全国唯一官方网站、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企业”、“连锁品牌杨铭宇润仟祥食必思”、“黄焖鸡米饭品牌自荐总部历时数年精心打造的社区餐饮服务项目,定位为连锁社区大众平民消费”、“黄焖鸡米饭加盟优势……品牌效应好,使用统一的黄焖鸡米饭品牌,由总部统一配送原材料,指导分店的经营,传授制作方法,经营理念等”等信息。

诉讼过程中,二原告提交手机通话录音一份及中国联通业务凭据,手机通话录音内容为一方向另一方询问加盟黄焖鸡项目的条件、流程及利润,中国联通业务凭据记载156XXXXXXXX号码于2014年3月17日拨打了400XXXXXXX号码,二原告据以佐证味美环球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的事实及味美环球公司加盟活动单笔收益情况。

味美环球公司认可中国联通业务凭据中显示的“400XXXXXXX”为味美环球公司号码,但不认可手机通话录音的真实性。

庭审中,二原告明确表示其指控的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味美环球公司在www.beijing110.cn网站首页中使用了“杨铭宇”字样,侵害了二原告对第9730595号商标享有的商标权。

味美环球公司认可www.beijing110.cn网站为其经营网站,但表示,其从未以“杨铭宇”自居,公司网站出现“杨铭宇”字样仅为表明黄焖鸡米饭在市面上有很多品牌,味美环球公司有相同的技术和配方可以传授给客户;

味美环球公司网站使用的是杨铭宇简体字,字体与二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不一样。

庭审中,味美环球公司还主张已将涉案网站中的“杨铭宇”字样删除,二原告对此表示认可。

诉讼过程中,二原告还提交了黄焖鸡专用调味汁检验报告,主张杨铭宇黄焖鸡酱料有自己的加工厂,手续合法齐全,味美环球公司以杨铭宇品牌进行宣传,其食品卫生无法保证。

味美环球公司提交了3份关于黄焖鸡米饭遭受处罚的网络报道打印件,拟证明二原告加盟流程不正规,使用商品原材料卫生不达标,网站上有大量负面报道。

为说明其主张的赔偿金依据,二原告提交了杨铭宇公司分别与朱双双、韩万栋签订的《“杨铭宇”黄焖鸡米饭特许加盟合同》及银行打款单据,2份加盟合同约定的合同款项均为25000元;

二原告还提交了2014年1月至3月杨晓路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清单显示大部分转入交易金额为25000元,二原告主张,此账户为加盟商打款账户,因味美环球公司的侵权行为,二原告1月、2月的收入比3月少了大约100万元;

二原告还提供了杨铭宇公司与网络服务商的合同复印件及费用支付单据,据此证明二原告推广杨铭宇品牌的花费。

另查,杨铭宇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000元,二原告还主张支出交通差旅费2220.9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出生医学证明、荣誉证书、光盘、报纸复印件、公证书、网站截图打印件、检验报告、加盟合同、银行账户历史明细、票据、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杨晓路系第9730595号商标的注册人,杨铭宇公司经杨晓路授权,取得了第9730595号商标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二原告对第9730595号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指控味美环球公司在www.beijing110.cn网站首页中使用“杨铭宇”字样侵犯了二原告的商标权,就该问题本院作如下阐释。

涉案网站www.beijing110.cn记载信息主要为黄焖鸡米饭的招商加盟宣传信息,在网站首页上部位置以较大字体显示“黄焖鸡米饭全国连锁品牌官方总部品牌一直被模仿口味从未被超越”“连锁品牌杨铭宇润仟祥食必思”,并标有“知名品牌唯一官方网站谨防假冒”图标,根据杨铭宇字样的使用位置及前后内容的关联,足以使人确认味美环球公司涉案行为是在宣称自己合法拥有杨铭宇品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招商加盟,故本院认定味美环球公司的涉案行为系使用“杨铭宇”标识进行加盟经营,其对“杨铭宇”标识的使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告关于涉案网站出现杨铭宇字样仅为介绍黄焖鸡米饭有诸多品牌的说法,本院不予采纳。

第9730595号商标为黑色椭圆形上印有“楊銘宇”三字,“楊銘宇”为第9730595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味美环球公司使用的“杨铭宇”文字与二原告的“楊銘宇”商标呼叫完全一致,仅为字体的繁简差异,一般公众难以区分,并且该种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二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两者构成标识近似。

味美环球公司从事的是黄焖鸡米饭加盟业务,即授权他人开设黄焖鸡米饭餐馆,加盟商开店经营黄焖鸡米饭属于快餐馆、餐厅服务范围,而味美环球公司授权他人进行特定品牌的快餐馆、餐厅经营自然也应落入相同服务范围;

并且,涉案网站“黄焖鸡米饭加盟优势”中记载“品牌效应好,使用统一的黄焖鸡米饭品牌,由总部统一配送原材料,指导分店的经营,传授制作方法,经营理念等”,“黄焖鸡米饭品牌自荐”中介绍“总部历时数年精心打造的社区餐饮服务项目,定位为连锁社区大众平民消费”,通过以上可见,味美环球公司自认其与加盟商的关系为总部与分店的关系,也自称其从事的是社区餐饮服务项目。

综上,味美环球公司涉案行为落入第9730595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中的快餐馆、餐厅范围。

味美环球公司关于其未经营第9730595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味美环球公司未经二原告许可,在相同服务范围上使用与第9730595号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加盟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另,二原告提交的手机通话录音,味美环球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由于其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本院不予确认。

鉴于味美环球公司已停止在涉案网站使用“杨铭宇”标识,二原告对此亦认可,故对二原告要求味美环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关于经济损失,杨晓路将第9730595号商标授权给杨铭宇公司独占使用,授权期限自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至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即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杨铭宇公司独占性使用第9730595号商标,故对第9730595号商标的侵权行为不可能对杨晓路造成经济损失,本院对杨晓路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杨铭宇公司的赔偿损失请求予以支持。

但杨铭宇公司提交的杨晓路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无法证明该银行账户各月份收入的差异是因味美环球公司侵权行为所致,该份证据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不予考虑。

因杨铭宇公司所提赔偿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使用时间和知名度,味美环球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

关于合理费用,杨铭宇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律师费和交通差旅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和关联性酌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

二、被告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开支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杨晓路、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杨晓路、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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