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叶明节。
被告:朱森伟。
被告:章少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节与被告朱森伟、章少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明节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叶明节负担。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叶明节。
被告:朱森伟。
被告:章少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节与被告朱森伟、章少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明节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叶明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