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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明节与朱森伟、章少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97号
案件名称叶明节与朱森伟、章少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明节,朱森伟,章少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叶明节。

被告:朱森伟。

被告:章少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节与被告朱森伟、章少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明节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叶明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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