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知民初字第0144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井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井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井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井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