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31号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舒路129号1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沈其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春。
被告南京辉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窨子山42-1号。
法定代表人戴程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辉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8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