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7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永梅,经营地址利辛县城关镇。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