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爱仙、范龙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21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爱仙、范龙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杨爱仙,范龙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21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代理人:张福飞。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

被告:杨爱仙。

被告:范龙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爱仙、范龙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