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321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代理人:张福飞。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
被告:杨爱仙。
被告:范龙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爱仙、范龙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