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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宜春市沥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宜春市沥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宜春市沥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56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沥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沥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拖鞋(鱼)”]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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