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56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沥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沥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拖鞋(鱼)”]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