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703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王帆,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浦城县利群大药房,住所地浦城县安华小区1号楼1、2、3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孙建军。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利群大药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浦城县利群大药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浦城县利群大药房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