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49号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宜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法,系寿光市腾达装饰材料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永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