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监一刑执字第00394号罪犯何能华,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鄂蕲春刑初字第0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能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已缴纳11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
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4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能华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
该犯于2013年第三季度获监狱记功一次、2014年第一季度获监狱表扬一次,获监狱二次行政奖励。
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季度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何能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能华减去余刑,并处罚金50万元不变(已缴纳1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