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毛俊男与被上诉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毛俊男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俊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丽知初字第20号民���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