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丽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威民三初字第64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丽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丽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董丽凤,系荣成市西海园活鲜酒楼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丽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