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淮中知民初字第0138号
案件名称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淮安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中知民初字第0138号原告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观。

委托代理人程志坚。

被告淮安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保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厉开平。

委托代理人汤树军。

原告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公司)与被告淮安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科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文观、程志坚,被告旗开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保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厉开平、汤树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顺公司诉称,科顺公司是专业生产防水材料的企业,主要产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两大类产品。

科顺公司在2007年7月7日在防水卷材类产品上获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4165730,是“”商标的合法注册人,依法享有专用权,“”牌自粘防水卷材是科顺公司主打的防水卷材,在市场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2010年12月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旗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防水卷材产品上使用同科顺公司商标近似的“APF”商标,构成侵权。

旗开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科顺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科顺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1、旗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旗开公司立即销毁现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同时销毁带有“APF”字样的产品的宣传资料、检验报告、网站内容;

3、旗开公司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旗开公司赔偿科顺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总计人民币50万元;

5、旗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旗开公司答辩称,旗开公司注册商标为“旗开”,旗开公司产品包装上的“APF型”只代表该产品是沥青类自粘防水卷材的原材料英文的组合,是该产品原材料缩写的型号,即“A”是铝箔或者镀铝膜一词的英文第一个字母,“P”是沥青一词的英文第一个字母,“F”是聚乙烯一词的英文第一个字母。

镀铝膜+沥青+聚乙烯膜即面材、主材、隔离材料的组合便是沥青类自粘防水卷材。

“APF”就是沥青防水卷材的代名词,在全国防水生产销售行业中早已形成共识,且全国有很多防水材料厂均有以“APF”为型号的自粘防水卷材。

旗开公司产品包装上的商标为“旗开”牌,“APF型”明显小于商标“旗开”不存在误导公众,旗开公司对外宣传中也认可“APF”只是产品型号。

综上,旗开公司的行为没有将和科顺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来误导公众,不构成对科顺公司商标的侵权。

请求依法驳回科顺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顺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旗开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证明旗开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各一份。

证明科顺公司合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3、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文件推荐函一份。

证明科顺公司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4、APF自粘防水卷材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一份。

证明APF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

5、(2013)淮涟证民内字第1380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旗开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6、“APF”注册商标律师声明及(2013)粤佛顺德第41307号公证书各一份。

证明旗开公司在明知“APF”属于科顺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恶意,给科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7、公证费1620元、档案查询费200元、差旅费3890元、购买侵权材料费1380元等票据,合计7090元。

证明科顺公司在制止侵权行为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8、中国国际品牌发展协会网站截图及深圳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证明旗开公司傍品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旗开公司对科顺公司所举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没有异议。

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中国防水协会的推荐只是一种参考,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代表其是中国的著名品牌。

对证据4、5、6、7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旗开公司不构成侵权,相关费用不应该由旗开公司承担。

对证据8因与旗开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

旗开公司为证明其答辩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旗开APF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及旗开公司营业执照各一份。

证明旗开公司成立时间、注册时间、注册的品牌与科顺公司注册商标不同。

2、网络翻译APF的界面、其他企业对APF的解释及全国各地7家防水卷材厂家的宣传材料。

证明APF的含义只是防水卷材材料的一种型材,不是科顺公司专享。

3、科顺公司宣传彩页的封面及价格信息表。

证明科顺公司在型号一栏中关于APF的标注,说明科顺公司自认APF是防水卷材的一种型号。

4、旗开公司产品外包装袋。

证明旗开公司在包装上注明APF型压敏反应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没有使用科顺公司的APF注册商标,仅注明APF是型号,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不存在侵权。

科顺公司对旗开公司答辩所举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旗开商标注册证不能说明旗开公司没有侵权,旗开APF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不能证明旗开公司没有侵权,旗开公司认为APF是产品型号为什么将APF作为注册商标申请。

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更能证明旗开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

对证据4产品外包装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1日,科顺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195730号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防水卷材;

防水水泥涂料;

耐火材料;

耐火纤维;

油膏(截止)。

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止。

2010年6月29日,科顺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APF”注册商标律师声明,称科顺公司系“APF”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任何人擅自使用“APF”注册商标的商业行为均属侵权行为,现仍在使用“APF”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授予科顺公司生产的牌自粘防水卷材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3年8月20日,科顺公司申请江苏省涟水县公证处到位于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工业集中区的旗开公司进行公证保全,在旗开公司购买3卷APF型压敏反应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并取得1380元收据一张及检验报告一份。

上述保全到的防水卷材产品外包装上印有“旗开防水注册商标标识”、“APF型压敏反应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字样,以及旗开公司名称和地址。

另查明,旗开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0728944号旗开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防水卷材等。

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科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公证书、被告旗开公司的企业信息、商标注册证等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为:1、旗开公司是否侵害科顺公司APF商标专用权?

2、如果侵害,旗开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科顺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专用权仍在合法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科顺公司的商标虽为“APF”的组合变形图案,但普通消费者从视觉上能直观辨认出为“APF”三个英文字母组合而成,并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外形,将商标按照英文字母的发音读为“APF”。

旗开公司在其防水卷材产品包装上使用“APF”标识与科顺公司的注册商标外观近似,且读音相同;

旗开公司虽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了旗开防水注册商标标识,但从视觉上看,“APF型压敏反应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字样在其产品外包装中较为显著,具有较强的视觉吸引力,消费者很容易关注到“APF型压敏反应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字样,而不易觉察到旗开防水注册商标;

而旗开公司将“APF”用于防水卷材外包装上,与科顺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旗开公司的防水卷材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虽然旗开公司主张“APF型”只代表该产品是沥青类自粘防水卷材的原材料英文的组合,“APF”就是沥青防水卷材的代名词,科顺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对此,旗开公司举证认为“APF”系分别为三个英文单词首字母组合,但仅属于个人定义证据,不足以证明“APF”已成为行业规范或社会公众约定俗成对自粘防水卷材的通用称谓。

旗开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在相关的国家标准中将沥青防水卷材称作“APF”卷材的记载。

综上,旗开公司在其防水卷材产品包装上使用“APF”表示作为商品名称及装潢,侵害了科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旗开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旗开公司应如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科顺公司诉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属于制止侵权的合理要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科顺公司诉请立即销毁现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同时销毁带有“APF”字样的产品的宣传资料、检验报告、网站内容等,因科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旗开公司还存有上述产品、材料、资料等,且判令旗开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已经足以制止相关侵权行为,故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对赔礼道歉的诉请,因科顺公司受侵害的是财产权利,故对此项诉请也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科顺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旗开公司因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或科顺公司因被旗开公司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结合商标知名度、旗开公司经营规模、经营范围、过错责任、侵权方式等,酌定旗开公司赔偿科顺公司侵权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综上所述,科顺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1957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产品;

二、被告淮安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被告淮安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

如果淮安旗开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交纳上诉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75。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