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838号罪犯曾辉,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1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曾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获得表扬;
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2014年6月获得表扬;
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已全部缴清罚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积极履行财产刑。
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三日(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