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12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鲁志扬,均系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红霞,系阳新县惠美家生活广场业主。
委托代理人成才明,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0元,保全费1,545元,合计3732.50元,均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