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7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女,汉族,1987年8月13日生,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XX平,男,汉族,1989年9月4日生,无业。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