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60号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金华,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文在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易力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英华,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文在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易力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上海文在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易力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