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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文在线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60号
案件名称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文在线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文在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易力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60号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金华,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文在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易力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英华,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文在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易力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上海文在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易力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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