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家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敏华。
被告温州市金菱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戈恬村,组织机构代码25642592-6。
法定代表人宋其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成与被告温州市金菱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成于2014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家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