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77号原告:费智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寅、肖向军。
被告:魏福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智府与被告魏福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智府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智府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福泉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智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费智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