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996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2B-2205。
法定代表人黄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国清,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网络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舒梅,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经核实,涉案行为系由案外人实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大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