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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40号
案件名称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40号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袁灶西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卞伯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袁灶镇粮站内。

法定代表人钱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周明明,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诉被告南通丰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贝特公司在2014年8月19日的庭审中表示放弃主张丰威公司生产的固定料斗混合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40××××.8),后又于2014年9月26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主张的丰威公司生产的固定料斗混合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0××××.1)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贝特公司庭审中所作的放弃诉权以及后来的撤诉申请,均属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贝特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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