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志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义乌市海关大楼512房间)。
法定代表人朱海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群超,浙江现代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晓敏,浙江现代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一达斯勒街1号。
诉讼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昌凯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法定代表人郭海山。
上诉人义乌市志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广昌凯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志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乌市志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志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志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