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三初字第12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城县盛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新风路。
法定代表人:蔡凤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城县盛泰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