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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必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67-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必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必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67-2号原告:深圳市必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1栋1楼1109,组织机构代码:66850718-6。

法定代表人:徐占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大勇,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岗路田心新村A3栋,组织机构代码:455798717。

法定代表人:谢震华。

被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园A区兴达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8202633-5。

法定代表人:黄荣高。

委托代理人:陈伟清,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必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慢性病防治院、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必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必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必凯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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