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呈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超,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呈忙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吴呈忙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呈忙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吴呈忙减半负担人民币275元。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